第一章 研究目的
本研究是因應政府承諾檢討「綜援金」下的補助金、特別津貼及豁免計算的工作入息安排,進行關於綜援單親、失業、低收入及照顧者的調查。研究目的如下:
一)了解綜援人士的生活狀況
二)收集綜援人士對綜援制度的意見
第二章 研究方法
2.1 問卷設計:
是次問卷的內容有以下兩個主要方面:
一) 收集受訪者的基本個人及家庭資料(如年齡、就業狀況、收入、身體狀況等)
二) 收集綜援人士的醫療、住屋、社交及照顧需要資料
三) 收集對「綜援」制度檢討的意見
2.2 問卷收發程序
問卷研究時間為2019年8月27日至10月11日。研究以網上問卷的形式,透過社交媒體邀請好友及團體協助發放,再由受訪者自行填寫,最後,研究最後收集了共173份問卷,132份為有效問卷。
*無效問卷為資料不全的回覆。
2.3 研究限制:
本研究的調查樣本採用的是方便樣本( 非概率抽樣 ),故調查結果的代表性有一定的限制。
第三章 研究結果
3.1) 受訪者基本資料
3.1.1 受訪者的性別及年齡:
受訪者中,59.8%為女性, 40.2%為男性。93.2%為17-59歲,6.8%為60-64歲。
表一. 受訪者性別 | ||
性別 | 頻數 | 有效百分比( % ) |
男 | 53 | 40.2 |
女 | 79 | 59.8 |
總和 | 132 | 100 |
表二. 受訪者年齡 | ||
年齡 | 頻數 | 有效百份比(%) |
17-30歲 | 9 | 6.8 |
31-50歲 | 74 | 56.1 |
51-59歲 | 40 | 30.3 |
60-64歲 | 9 | 6.8 |
總和 | 132 | 100 |
3.2) 受訪者的居住狀況
3.2.1受訪者的同住家庭人數:
受訪者中,30.3%為1人家庭,50.8%為2-3人家庭,18.9%為4-5人家庭。
表三. 受訪者的同住家庭人數 | ||
同住家庭人數 | 頻數 | 有效百分比(%) |
1人 | 40 | 30.3 |
2-3人 | 67 | 50.8 |
4-5人 | 25 | 18.9 |
總和 | 132 | 100 |
3.2.2受訪者家庭的居住類型:
受訪者中,67.4%為公屋住戶,20.5%為劏房住戶,7.6%為其他類別住戶。
表四. 受訪者家庭的居住類型 | ||
居住類型 | 頻數 | 有效百分比(%) |
公屋 | 89 | 67.4 |
天台屋 | 2 | 1.5 |
床位 | 4 | 3 |
劏房 | 27 | 20.5 |
其他 | 10 | 7.6 |
總和 | 132 | 100 |
其他包括:村屋、私營殘疾院舍、院舍、露宿者、私樓。
3.2.3 受訪者過去三年,是否曾經搬遷或想過搬遷:
受訪者中,54.5%在過去三年沒有想過及沒有搬遷,18.2%想過但沒有搬遷,27.3%試過搬遷。
表五. 受訪者過去三年,是否曾經搬遷或想過搬遷 | ||
過去三年,是否曾經搬遷或想過搬遷 | 頻數 | 有效百分比( % ) |
沒有想過及沒有 | 72 | 54.5 |
想過但沒有 | 24 | 18.2 |
試過搬遷 | 36 | 27.3 |
總和 | 132 | 100 |
3.2.4 過去三年試過搬遷的受訪者搬屋次數:
受訪者中,75%過去三年曾搬屋1次,19.4%曾搬屋2次,5.6%曾搬屋3次。
表六. 過去三年試過搬遷的受訪者搬屋次數 | ||
過去三年搬屋的次數 | 頻數 | 有效百分比(%) |
1次 | 27 | 75 |
2次 | 7 | 19.4 |
3次 | 2 | 5.6 |
總和 | 36 | 100 |
3.2.5 受訪者現時所住的單位租金:
受訪者中,41.7%租金為$1,885或以下,31.1%介乎$1,886-$3.795。
表七. 受訪者現時所住的單位租金 | ||
現時所住的單位租金 | 頻數 | 有效百分比(%) |
$1,885或以下 | 55 | 41.7 |
$1,886-$3,795 | 41 | 31.1 |
$3,796-$4,955 | 18 | 13.6 |
$4,956-$5,275 | 4 | 3 |
$5,290或以上 | 12 | 9.1 |
其他 | 2 | 1.5 |
總和 | 132 | 100 |
*其他為露宿者
3.2.6 受訪者過去五年,曾否試過因電器(例如煮食電器、雪櫃、洗衣機、電腦等)缺少或破損而需要更換或添置:
受訪者中,19.7%於過去五年需要更換或添置電器且能即時購買,28%約於6個月內購買,19%最終沒有購買。
表八. 受訪者過去五年,曾否試過因電器(例如煮食電器、雪櫃、洗衣機、電腦等)缺少或破損而需要更換或添置 | ||
過去五年,曾否需要更換或添置電器 | 頻數 | 有效百份比 |
有,即時買 | 26 | 19.7 |
有,約6個月內買 | 37 | 28 |
有,但最終沒有買 | 25 | 19 |
沒有 | 44 | 33.3 |
總和 | 132 | 100 |
小結:30.3%受訪者為1人家庭;32.6%為非公屋住戶;18.2%想過但沒有搬遷;75%過去三年曾搬屋1次;31.1%租金介乎$1,886-$3.795;19%於過去五年需要更換或添置電器而最終沒有購買。
3.3) 受訪者的工作狀況
3.3.1 受訪者有否參與自力更生/ABU及SP/CC (舊稱欣曉計劃):
受訪者中,52.3%有參與自力更生/欣曉計劃,47.7%沒有參與自力更生/ ABU及SP/CC。
表九. 受訪者有否參與自力更生/ ABU及SP/CC | ||
有否參與自力更生/ ABU及SP/CC | 頻數 | 有效百分比(%) |
有 | 69 | 52.3 |
無 | 63 | 47.7 |
總和 | 132 | 100 |
3.3.2 受訪者有否從事兼職或全職工作:
受訪者中,35.6%有從事兼職或全職工作,64.4%沒有從事任何工作。
表十. 受訪者工作情況 | ||
工作情況 | 頻數 | 有效百分比(%) |
有工作 | 47 | 35.6 |
沒有工作 | 85 | 64.4 |
總和 | 132 | 100 |
3.3.3 有從事兼職或全職工作的受訪者,工作平均月入:
47位受訪者中, 42.5% 月入少於$2,500, 36.2% 月入介乎$2,501-$4,500, 21.3% 月入多於$4,500。
表十一. 有從事兼職或全職工作的受訪者,工作平均月入 | ||
工作平均月入 | 頻數 | 有效百分比(%) |
$0 – $2,500 | 20 | 42.5 |
$2,501 – $4,500 | 17 | 36.2 |
$4,501以上 | 10 | 21.3 |
總和 | 47 | 100 |
3.3.4 受訪者有沒有使用下述社交通訊服務:
受訪者中,72%有使用流動電話連數據服務,46.2%有使用家居上網服務,3.8%沒有使用任何社交通訊服務。
表十二. 受訪者有沒有使用下述社交通訊服務 | ||
有沒有使用下述社交通訊服務 | 頻數 | 有效百分比(%) |
家居固網電話 | 13 | 9.8 |
家居上網 | 61 | 46.2 |
流動電話連數據 | 95 | 72 |
流動電話 | 34 | 25.8 |
沒有使用任何通訊服務 | 5 | 3.8 |
小結:52.3%受訪者有參與自力更生/ ABU及SP/CC (舊稱欣曉計劃);35.6%有從事兼職或全職工作,當中42.5% 月入少於$2,500;72%有使用流動電話連數據服務,3.8%沒有使用任何社交通訊服務。。
3.4) 受訪者的醫療狀況
3.4.1 受訪者於過去五年你曾否因出現視力問題(例如遠視、近視、老花、散光等)或因眼鏡破舊或度數不符,而有需要配眼鏡:
受訪者中,17.4%於過去五年曾否因出現視力問題需要配眼鏡且能即時配,12.9%約於6個月內配,38.6%最終沒有配。
表十三. 受訪者過去五年你曾否因出現視力問題(例如遠視、近視、老花、散光等)或因眼鏡破舊或度數不符,而有需要配眼鏡 | ||
過去五年曾否需要配眼鏡 | 頻數 | 有效百分比(%) |
有,即時配 | 23 | 17.4 |
有,約6個月內配 | 17 | 12.9 |
有,但最終沒有配 | 51 | 38.6 |
沒有 | 41 | 31.1 |
總和 | 132 | 100 |
3.4.2 受訪者過去五年,曾否因出現口腔或牙齒問題(例如牙痛、蛀牙、牙齒鬆動、牙肉發炎等),而有需要看牙醫:
受訪者中,2.3%於過去五年出現口腔或牙齒問題且能即時見牙醫,1.5%約於1個月內見牙醫,84.8%最終沒有見牙醫。
表十四. 受訪者過去五年,曾否因出現口腔或牙齒問題(例如牙痛、蛀牙、牙齒鬆動、牙肉發炎等),而有需要看牙醫 | ||
過去五年,曾否需要看牙醫 | 頻數 | 有效百分比(%) |
有,即時見牙醫 | 3 | 2.3 |
有,約1個月內見牙醫 | 2 | 1.5 |
有,但最終沒有見牙醫 | 112 | 84.8 |
沒有 | 15 | 11.4 |
總和 | 132 | 100 |
小結:38.6%受訪者於過去五年曾因出現視力問題需要配眼鏡,但最終沒有配;84.8%於過去五年曾出現口腔或牙齒問題需要看牙醫,但最終沒有見。
3.5) 受訪者的照顧自己或家屬狀況
3.5.1受訪者及子女有否以下開支? (沒有任何政府資助)嬰兒奶粉、尿片及其他相關開支(0-2歲):
受訪者中,2.3%嬰兒奶粉、尿片及其他相關開支少於$1,000,4.5%介乎$1,001-$1,500之間,2.3%為$2,001或以上,90.9%沒有相關開支。
表十五. 受訪者及子女有否以下開支? (沒有任何政府資助)嬰兒奶粉、尿片及其他相關開支(0-2歲) | ||
受訪者及子女有否嬰兒奶粉、尿片及其他相關開支 | 頻數 | 有效百分比(%) |
$1,000以下 | 3 | 2.3 |
$1,001-$1,500 | 6 | 4.5 |
$2,001或以上 | 3 | 2.3 |
沒有相關需要及開支 | 120 | 90.9 |
總和 | 132 | 100 |
3.5.2 受訪者協助照顧子女的費用(例如給予親友/使用兒童暫託服務等):
受訪者中,3.8%協助照顧子女的費用少於$1,000,5.3%介乎$1,001-$1,500之間,90.9%沒有相關開支。
表十六. 受訪者協助照顧子女的費用(例如給予親友/使用兒童暫託服務等) | ||
協助照顧子女的費用 | 頻數 | 有效百分比(%) |
$1,000以下 | 5 | 3.8 |
$1,001-$1,500 | 7 | 5.3 |
沒有相關需要及開支 | 120 | 90.9 |
總和 | 132 | 100 |
3.5.3 受訪者子女補習 / 學校課外活動 / 社區中心 / 機構活動費用:
受訪者中,19.9%子女相關費用開支少於$1,000,14.4%介乎$1,001-$1,500之間,8.3%介乎$1,501-$2,000之間,6.8%為$2,001或以上,53%沒有相關開支。
表十七. 受訪者子女補習 / 學校課外活動 / 社區中心 / 機構活動費用 | ||
子女補習 / 學校課外活動 / 社區中心 / 機構活動費用 | 頻數 | 有效百分比(%) |
$1,000以下 | 23 | 17.4 |
$1,001-$1,500 | 19 | 14.4 |
$1,501-$2,000 | 11 | 8.3 |
$2,001或以上 | 9 | 6.8 |
沒有相關需要及開支 | 70 | 53 |
總和 | 132 | 99.9 |
3.5.4 受訪者活動交通及外出膳食費用:
受訪者中,42.2%相關費用開支少於$1,000,13.6%介乎$1,001-$1,500之間,8.3%介乎$1,501-$2,000之間,11.4%為$2,001或以上,24.2%沒有相關開支。
表十八. 受訪者活動交通及外出膳食費用 | ||
活動交通及外出膳食費用 | 頻數 | 有效百分比(%) |
$1,000以下 | 56 | 42.4 |
$1,001-$1,500 | 18 | 13.6 |
$1,501-$2,000 | 11 | 8.3 |
$2,001或以上 | 15 | 11.4 |
沒有相關需要及開支 | 32 | 24.2 |
總和 | 132 | 99.9 |
3.5.5 受訪者為向保障部提交文件而需申領帳單的費用(例如銀行月結單/帳單):
受訪者中,28.8%有為向保障部提交文件而需申領帳單的開支,71.2%沒有相關開支。
表十九. 受訪者為向保障部提交文件而需申領帳單的費用(例如銀行月結單/帳單) | ||
為向保障部提交文件而需申領帳單的費用 | 頻數 | 有效百分比(%) |
有相關開支 | 38 | 28.8 |
沒有相關開支 | 94 | 71.2 |
總和 | 132 | 100 |
3.5.6 受訪者醫療或復康用品:
受訪者中,22.7%醫療或復康用品開支少於$1,000,5.3%介乎$1,001-$1,500之間,3.8%介乎$1,501-$2,000之間,1.5%為$2,001或以上,66.7%沒有相關開支。
表二十. 受訪者醫療或復康用品 | ||
醫療或復康用品 | 頻數 | 有效百分比(%) |
$1,000以下 | 30 | 22.7 |
$1,001-$1,500 | 7 | 5.3 |
$1,501-$2,000 | 5 | 3.8 |
$2,001或以上 | 2 | 1.5 |
沒有相關需要及開支 | 88 | 66.7 |
總和 | 132 | 100 |
3.5.7 受訪者照顧家人的額外開支(例如陪診 / 交通 / 外出膳食):
受訪者中,24.2%照顧家人的額外開支少於$1,000,8.3%介乎$1,001-$1,500之間,4.5%介乎$1,501-$2,000之間,0.8%為$2,001或以上,62.1%沒有相關開支。
表二十一. 受訪者照顧家人的額外開支(例如陪診 / 交通 / 外出膳食) | ||
照顧家人的額外開支 | 頻數 | 有效百分比(%) |
$1,000以下 | 32 | 24.2 |
$1,001-$1,500 | 11 | 8.3 |
$1,501-$2,000 | 6 | 4.5 |
$2,001或以上 | 1 | 0.8 |
沒有相關需要及開支 | 82 | 62.1 |
總和 | 132 | 99.9 |
小結:9.3%受訪者有嬰兒奶粉、尿片及其他相關開支而沒有政府資助(0-2歲);9.1%有協助照顧子女的費用(例如給予親友/使用兒童暫託服務等)開支;46.9%有子女補習 / 學校課外活動 / 社區中心 / 機構活動開支;75.7%有活動交通及外出膳食開支;28.8%有為向保障部提交文件而需申領帳單的開支;33.3%有醫療或復康用品開支;37.8%有照顧家人的額外開支(例如陪診 / 交通 / 外出膳食)。
4.1) 受訪者對「綜援」制度的意見
4.1.1 受訪者有多清楚綜援及各項特別津貼的申領資格、金額及程序:
受訪者中,28%清楚綜援及各項特別津貼的申領資格、金額及程序,35.6%不清楚。
表二十二. 受訪者有多清楚綜援及各項特別津貼的申領資格、金額及程序 | ||
有多清楚綜援及各項特別津貼的申領資格、金額及程序 | 頻數 | 有效百分比(%) |
十分清晰 | 2 | 1.5 |
清晰 | 35 | 26.5 |
一般 | 48 | 36.4 |
不清晰 | 26 | 19.7 |
十分不清晰 | 21 | 15.9 |
總和 | 132 | 100 |
4.1.2 政府發放多一個月標準金(雙糧)能否夠協助你解決經濟困難:
受訪者中,17.4%認為政府發放多一個月標準金(雙糧)能夠協助解決經濟困難,33.4%認為不能。
表二十三. 政府發放多一個月標準金(雙糧)能否夠協助你解決經濟困難 | ||
發放多一個月標準金(雙糧)能否夠協助你解決經濟困難 | 頻數 | 有效百分比(%) |
非常能夠 | 6 | 4.5 |
頗能夠 | 17 | 12.9 |
一般 | 65 | 49.2 |
頗不能 | 24 | 18.2 |
完全不能 | 20 | 15.2 |
總和 | 132 | 100 |
4.1.3 是否同意政府須整體地檢討及改善綜援:
受訪者中,81.5%同意政府須整體地檢討及改善綜援,3%不同意。
表二十四. 是否同意政府須整體地檢討及改善綜援 | ||
是否同意政府須整體地檢討及改善綜援 | 頻數 | 有效百分比(%) |
非常同意 | 68 | 51.5 |
頗同意 | 36 | 27.3 |
一般 | 24 | 18.2 |
頗不同意 | 4 | 3 |
總和 | 132 | 100 |
4.1.4 是否同意政府須改善豁免入息計算安排:
受訪者中,76.6%同意政府須改善豁免入息計算安排,2.2%不同意。
表二十五. 是否同意政府須改善豁免入息計算安排 | ||
是否同意政府須改善豁免入息計算安排 | 頻數 | 有效百分比(%) |
非常同意 | 60 | 45.5 |
頗同意 | 41 | 31.1 |
一般 | 28 | 21.2 |
頗不同意 | 2 | 1.5 |
非常不同意 | 1 | 0.7 |
總和 | 132 | 100 |
4.1.5 是否同意政府須改善綜援金額每年調整的機制:
受訪者中,86.3%同意政府須改善綜援金額每年調整的機制,3%不同意。
表二十六. 是否同意政府須改善綜援金額每年調整的機制 | ||
是否同意政府須改善綜援金額每年調整的機制 | 頻數 | 有效百分比(%) |
非常同意 | 75 | 56.8 |
頗同意 | 39 | 29.5 |
一般 | 14 | 10.6 |
頗不同意 | 4 | 3 |
總和 | 132 | 99.9 |
小結:
5.6%不清楚綜援及各項特別津貼的申領資格、金額及程序;33.4%認為政府發放多一個月標準金不能協助解決經濟困難;81.5%同意政府須整體地檢討及改善綜援;76.6%同意政府須改善豁免入息計算安排;86.3%同意政府須改善綜援金額每年調整的機制。
調查結果總結:
- 全面檢討綜援制度,包括綜援標準金:
政府在1999年製造輿論帶頭標籤綜援人士,並大幅削減健全家庭標準金,民間多年來已不斷要求政府重新進行「基本生活需要調查」,令綜援制度能與時並進。可惜政府不但沒有回應民間訴求,更在二十年後的今天,在毫無財壓力及研究基礎下,進一步收緊長者綜援資格。政府必須立即檢討綜援整個釐定機準,重新進行「基本生活需要調查」以重訂綜援標準金。
- 健全成人及兒童補助金及特別津貼:
1999年除削減標準金額外,同時削減各項健全成人及兒童的補助金及特別津貼,當中包括租金按金津貼、搬遷津貼、牙科治療津貼、眼鏡津貼及每月電話費津貼。由於各項津貼均牽涉生活所需,令健全成人綜援個案所獲得的金額遠低於基本生活需要水平,影響身心健康、日常及社交生活,甚至影響其重返職場的能力。再者,健全成人或兒童若沒有年老、殘疾或健康欠佳成員,則未能領取長期個案補助金作為更換家居用品及耐用品之用,然而健全成人亦有更換耐用品之需要。有見及此,政府應回復1999年削減綜援前的成人及兒童綜援補助金及特別津貼,令健全綜援領取者仍可滿足其基本生活所需。
(三)重訂租金津貼的基準:
去年有超過56%的私樓租戶出現超租津狀況,金額亦愈來愈高,可見現時的租金津貼機制已脫離市場實況,「超租津」的綜援申領人需要以其基本生活開支補貼租金。「超租津」的私樓租戶大部份為長者及單親個案,兩者合共超過整體超租津個案的一半,這批人士的搬遷能力較低,因此較難透過搬往租金較便宜的地區以節省租金開支。政府應根據 1996 年綜援計劃檢討報告書訂定的原則,以現時租住私樓的九成綜援家庭實際繳交的租金,重訂現時租金津貼最高金額的基準。
- 為健全成人增設通訊補助金:
手提電話及以手機上網已成為香港市民的基本生活所需,而手機上網亦成為日常社交、找尋工作,以至職場上廣泛使用的溝通渠道。由於綜援標準金仍然以1996年的「基本生活需要調查」作為基礎,並未有計算手機通訊、流動通訊開支在綜援標準金內。為確保綜援人士與社會保持連繫,讓他們能與一般市民無異地接收資訊,我們建議政府為所有申領綜援的健全成人每月增設通訊補助金。
- 為健全成人復康、醫療用品及特別膳食發放特別津貼:
部分被歸納為「健全人士」的綜援領取者,因受長期病患(如糖尿病)或因身體缺損(如聽覺問題/失禁)影響,需要不同的醫療/康復用品或特殊飲食開支,但因他們未被醫生評為「殘疾或健康欠佳」個案,以致未能領取相關津貼。我們建議政府,若健全人士經醫生評定為有相關的需要,即可申領醫療、康復、外科及衞生用品以及特別膳食津貼。
- 為成人/長者/殘疾人士/身體欠佳者提供陪診津貼:
不少年老/殘疾/身體欠佳的綜援領取者,因為行動不便,難以獨自外出入醫院或覆診,需要使用陪診服務協助其來往醫院或診所。現時每次使用相關服務一般也涉及數百元開支,綜援領取者難以負擔。再者,現時社區照顧服務存在不少服務夾縫(service gap),即使有使用綜合家居照顧服務也並不一定可安排到陪診服務。因此,我們建議為獲醫療人員推薦的成人/長者/殘疾/身體欠佳的綜援領取者增設陪診津貼,以實報實銷方式發放陪診服務費用。
- 健全成人的豁免入息計算與殘疾人士看齊:
現時綜援豁免計算入息機制的豁免金額多年未有調整,最高只能獲豁免扣減$2,500的收入,一些人亦因為薪金較低,加上豁免入息計算的金額有限,薪金不足以養家而被迫繼續留在綜援網。我們建議提昇豁免計算入息的金額,把在職健全成人的豁免計算入息金額,與現時「提高在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下殘疾受助人的豁免計算入息上限試驗計劃」下的殘疾人士看齊;同時,要求將首次投入勞動市場的青年綜援領取者的全數豁免計算入息由現時一個月延長至一年,讓領取者在首年能有更多資源發展自己。
- 撤回收緊長者綜援資格的安排:
政府在未有進行任何研究基礎及任何諮詢下,於本年二月起收緊領取長者綜援的年齡,將申領長者綜援的資格由60歲提高至65歲。雖然政府為受影響的綜援領取者增設一項相等於健全成人與長者綜援差額的「就業支援補助金」,並已暫緩強迫參與自力更生支援計劃的扣減綜援$200措施,但政府仍未補回因資格轉變失去的各項特別津貼和長期個案補助金。有見及此,我們重申政府必須回應公眾的關注,撤回收緊長者綜援資格的安排。
- 新生嬰兒補助金:
現時綜援制度向0-14歲的健全人士(及15-21歲的全日制學生)發放劃一金額的標準金。然而新生嬰兒需添置嬰兒日用品,飲食開支亦較其他兒童高,以至一般健全兒童的標準金並不足以應付他們的基金生活需要。我們建議為有0至2歲兒童的綜援領取者,發放新生嬰兒補助金,以滿足新生嬰兒家庭的額外開支和需要。
- 銀行賬單津貼:
現時社會福利署在證明綜援領取者的資產/收入狀況,或處理其補助申請時,會要求提交月結單/賬單(如銀行月結單/電訊公司賬單),然而不少銀行/企業均會收取申領或補領賬單的費用,每份賬單的費用可至數十元,上述收費變相減少了綜援領取者可用於應付生活的開支。我們建議設立銀行賬單津貼,讓因需要滿足社署審查要求的綜援申領人可以獲發還因申請銀行報表而產生的額外開支。